工傷康復後上班待遇工資變化嗎?
一、工傷康復後上班待遇工資變化嗎?
工傷康復後上班待遇工資只要沒有具體的説明一般是沒有變化的;工傷後能夠正常上班或能繼續上班,説明傷情不重,不應另增加工資(即:不能享受工傷工資、又另開一份工資)。如果本應當休工傷,而由於崗位特殊,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而安排帶傷頂崗,這樣情況用人單位會給予適當的補助,但也不存在雙份工資的説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二是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二、工傷待遇包括哪些內容?
1、醫療待遇:報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當地的標準支付,需要護理,單位沒出人護理的,單位需按當地標準支付護理費。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申請延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最多延長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3、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可以問當地勞動部門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確定的護理等級的百分比。
4、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3500乘25=87500元;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85%:3500乘80%=2975元。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每月支付的傷殘津貼是要定期調整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傷康復之後對於上班用人單位也需要按原待遇給予發放,如果待遇存在變化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只要不讓勞動者的利益受到損失,那麼就不會引起糾紛,如果雙方協商不好是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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