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傷賠償

達成工傷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達成工傷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工傷賠償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1、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的協議是無效的。因為該行為屬隱瞞不報,逃脱了勞動監管部門的監管,最終破壞了國家的勞動安全制度,也損害了勞動者的健康權利,違反了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該協議自始無效。

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該法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待工傷的行為標準是“應當……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是強制性的。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法條同樣規範用人單位行為標準是“應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屬強制性規定。

2、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並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這種情況下的私了協議是有效的,因為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和解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國家安全勞動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事故,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協商解決。只要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內容又是真實的,在用人單位上報主管部門的前提下,工傷私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3、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並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這種情況下達成的賠償協議,如果賠償金額低於法定工傷待遇標準的,此協議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銷的;申請變更或撤銷前協議是有效的。

同樣一份工傷私了協議,可能出現有效、無效、可變更或撤銷三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定性為有效或無效。

在工傷事故發生之後,實際處理的步驟就是先申請進行工傷認定,認定構成工傷的那麼再申請進行傷殘鑑定,確定了工傷的傷殘等級之後,才能根據當地的賠償標準來計算應該對受傷員工作出怎樣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