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有效嗎?
交通事故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有效嗎?
交通事故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如果沒有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情形,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於: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蘭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人,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
但也有例外情況。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一般來説當事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反悔。但當事人如果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許撤銷,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是為了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交通事故賠償私了後反悔怎麼辦
1、交通事故確實造成當事人的人身傷害,如果當事人對肇事者達成的“私了”協議的內容存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2、實踐中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所謂的“私了”協議,不屬於人民調解的性質,也不是訴訟程序中的調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如果當事人反悔或已經履行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會依法受理。但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的,其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因履行終了而消滅,如無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後將駁回其訴訟請求。
發生交通事故後,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有兩種,一是自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即“私了”;二是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通常“私了”省時、省力、成本低,賠付快,不但有利於糾紛的解決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是事故當事人的首選。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後又反悔的情況有三種:一是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達成協議後又出現新的損失而反悔;二是達成協議後一方立馬就反悔;三是達成協議後一方遲遲不履行協議。
隨着交通不斷的發展,人們出現都會開自己的小轎車,因此很多時候都會遇到大大小小交通事故,而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為了簡單快捷,很多人選擇私自協議賠償,如果協議中沒有任何的敲詐等行為,則簽訂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隨意的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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