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工傷認定,可以直接起訴嗎
一、未經工傷認定,可以直接起訴嗎
不可以。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無權對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作出認定,也無權改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這也就是我們常説的司法權不干預行政權。因此,受傷職工在未經工傷認定的情況下,以勞動爭議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未經工傷認定不能直接起訴要求工傷賠償,但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處理是可以的。因為工傷認定是工傷賠償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超時後還能申請認定工傷嗎
一般而言,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人社局是不會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除非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特殊情況”,導致職工或者近親屬未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才可以。
哪些情況屬於“特殊情況”呢?下面兩條説得清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一)受不可抗力影響的;
(二)職工由於被國家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
(三)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
(四)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不屬於上述兩種情形,人社局便不會再受理工傷認定請求。這個時候,工傷職工可以向法院起訴,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傷賠償的前提是勞動者首先要被認定為工傷。認定工傷的法定部門是人社局工傷認定中心也就是説,是否受理認定申請,是不是工傷,由工傷認定中心出具結論,而非法院裁決。即便工傷認定中心結論錯誤,也應由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再由相關機關責令工傷認定中心重新作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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