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勞動者怎樣處理工傷糾紛
一、受傷勞動者怎樣處理工傷糾紛
1、申請調解。發生工傷事故賠償糾紛,若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調解。
2、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3、訴訟。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如何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在勞動關係中,單位處於管理者的地位,職工對單位具有依附性和從屬性。與職工有關的各種文書、文件是由用人單位擬定並保管的,工傷認定中的糾紛,往往涉及這些材料的舉證。如果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那麼職工個人的許多主張,都不太可能得到充分的證明,這樣會導致職工工傷權益受損。因此,為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發生工傷認定方面的爭議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或者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職工提供的證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證據及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另外,為確保工傷認定結論客觀公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拒不協助調查核實的,不但影響工傷認定工作的正常開展,也不利於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工傷的發生很多時候都是預料不到的,也是無法避免的,當發生工傷事故糾紛之後,最重要的就是進行治療。其次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賠償,賠償的標準主要按照到相關機構鑑定的傷殘等級來計算。除了精神損失費最主要的就是醫療費用,如果公司為員工買了保險,那麼大部分的費用可以由保險公司來承擔,而公司只需要負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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