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怎樣維權處理?
一、勞動糾紛怎樣維權處理?
1、協商解決:絕大部分的勞動爭議,走上法庭基本上都是雙輸。對個人來説,一裁二審走到底,即使能拿到一定的補償,但付完律師費之後,對不對得起大約一年到一年半的折騰?對於企業來説,不管有沒有道理,多多少少會被判付一點錢,而且有其他類似情況的員工會不會效尤,也值得思考。所以,理想的方式是協商解決,按照法律規定的金額,打個6折左右,雙方應該比較容易接受。
2、監察大隊投訴;這個比較損,如果是具名投訴,就必須給員工答覆,企業想拖都沒得拖。會要求企業提供很多東西,非常麻煩。
3、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這個表面上看起來對雙方都公平,但是是最勞民傷財的一種方式。不過現在仲裁委和法院都會在庭上提出調解建議,最好雙方能在庭上調解解決,既節省時間和精力,調解書的法律效力也足夠。
二、勞動爭議的特徵
⑴勞動糾紛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係當事人,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主要是指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用人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具有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身份者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糾紛。如果爭議不是發生在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即使爭議內容涉及勞動問題,也不構成勞動爭議。如,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力流動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服務主體在勞動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等,都不屬勞動糾紛。
⑵勞動糾紛的內容涉及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是為實現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爭議。勞動關係是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為了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面發生的爭議,就不屬於勞動糾紛的範疇。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就業、工資、工時、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福利、職業培訓、民主管理、獎勵懲罰等。
⑶勞動糾紛既可以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現為對抗性矛盾,而且,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在一般情況下,勞動糾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不利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勞動糾紛的維權處理情況,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發生矛盾糾紛的情況下,還應當對相關原因以及適用條件進行合法的認定,對於勞動糾紛嚴重的,還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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