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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傷醫療期工資待遇是什麼?

非工傷醫療期工資待遇是什麼?

一、非工傷醫療期工資待遇是什麼?

(一)病假工資

1、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

(1)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大於等於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大於等於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大於等於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大於等於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患病休假在六6個月以上:

(1)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大於等於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大於等於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二)疾病救濟費: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

1、連續工齡1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大於等於1年且3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大於等於3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二、勞動者怎麼申請工傷鑑定的?

(一)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二)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四)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五)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六)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不同的單位,非工傷醫療期的工資待遇是不一樣的,員工申請工傷認定,要在工傷事故後一年內提出,要填寫工傷鑑定申請書,提供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由專門的機構組成專家組,給員工進行工傷,確認勞動者的工傷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