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工傷糾紛應該走哪些程序
一、處理工傷糾紛應該走哪些程序?
1、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於1年內提出申請。
2、對工傷認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3、傷情相對穩定後,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內容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
4、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根據傷殘鑑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付。
二、處理工傷糾紛要注意收集哪些證據?
1、工傷認定書。
2、工傷鑑定書。
3、勞動合同。
4、相關的財產損害證明。
三、工傷糾紛的調解原則有哪些?
1、調解應在當事人自願基礎上進行;
2、調解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3、調解應當及時進行,不能久調不決。
四、處理工傷糾紛需要遵守哪些原則?
1、合法原則,首先,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的內容必須合法,承擔工傷保險爭議處理職能的機構或人員,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正確認定是否屬於工傷以及應享受怎樣的工傷待遇,從而維護法律的尊嚴。其次,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的程序必須合法,即處理機構如何組成、處理工作如何進行,都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
2、公正原則,工傷保險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爭議處理機構在處理工傷保險爭議時,必須秉公執法,一視同仁,公平、公正地處理工傷保險爭議。
3、及時處理的原則,對工傷保險爭議的及時處理,有利於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使工傷職工的生產能力以及正常生活得到保障,從而有利於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總之,員工和用人單位要依法處理工傷糾紛,比如員工不能在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情況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的工傷待遇,如果有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書,但用人單位仍然拒絕支付相關的賠償金,員工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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