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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時效性規定是什麼

工傷認定的時效性規定是什麼

一、工傷認定的時效性規定是什麼

傷認定時效性的規定分別為:發生事故後30日至1年內申報工傷認定。勞動部門60日內作出決定;勞動部門10日內送達認定書;不服認定結果的在60天內和15天內對工傷認定和鑑定申請複議。具體如下所述: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程序。

3、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工傷認定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和行政複議的申請可由勞動者本人、親屬和勞動者所屬單位提起,有異議或受阻礙的,可提起訴訟。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寫在認定書上。

二、對於工傷如何處理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提起復議或行政訴訟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4、就事項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應及時申請。

工傷職工可以要求支付醫療費、伙食補助費、食宿費、交通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護理費、工傷復發的費用、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5、當事人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對一審判決不服的,15日內提出上訴。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送達後發生法律效力。

發生工傷以後,首先需要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對認定的結果不服,可以提起復議或行政訴訟,也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調解處理,協商不一致的時候可以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工傷發生後需要在一年以內進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時間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