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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決定書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工傷認定決定書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工傷認定決定書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工傷認定決定書作出即生效,不過,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不服的,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工傷認定決定書包括哪些基本信息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用人單位全稱;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4、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5、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6、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綜上所述,勞動保障部門中的工傷科負責進行認定及鑑定工作。經做出決定之日起,工傷認定決定書生效,工人對裏面的內容有異議的話,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等方式維權,也就是説,即使工傷認定決定書具備效力,也是可以推翻的,工人完全可以採取法律手段主張訴求。

工傷認定決定書生效後能否推翻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是具體的行政行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應當在工傷認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經過行政複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決定不服,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經過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工傷認定結論,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由此可見,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在做出決定之時就具有法律效力的了。工傷認定時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不小心受到意外傷害而導致無法繼續工作、收入隨之減少的情形,為了能讓企業員工,特別是一線、户外生產員工有更安心工作環境,企業都會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