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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轉讓抵銷權在司法上的認定是怎樣的呢

對“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相關司法解釋界定為“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將債務人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主張權利作為怠於行使權利的判斷標準,其主要原因在於:此種方式具有一定客觀的明確的標準,能夠用來判決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怠於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轉讓抵銷權在司法上的認定是怎樣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