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探視權怎麼申請?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探視權怎麼申請?

我國婚姻法當中明確的規定了父母離婚之後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是可以對孩子進行探視的,也就是探視權的規定。當然,不管是怎麼樣行使這個權利必須是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探視權怎麼申請?

一、探視權怎麼申請?

我國《婚姻法》對父母離婚後對子女探視作了規定。夫妻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撫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非撫養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視的權利和對方協助的義務是相對應的。

二、一方不履行協助實現探視權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因此,一方不履行協助實現探視權的,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以上就是關於探視權怎麼行使,一方不履行協助實現探視權怎麼辦等問題的討論。其實,探視權要行使是比較簡單的,如果能在之前先商量妥當更好,如果沒有,那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不過有的場合雙方反應強烈,並不會達成一致,這個時候法院判決就成了最有力矛盾。

如果遇到他人,不給自己探視孩子的話,那麼首先應當做的是積極地與當事人進行協商,如果能夠私下協商解決當然是最好的,如果説不能的話可以,就看是全這個問題單獨的像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