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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一年工資嗎?

工傷鑑定後一年工資嗎?

工傷鑑定後一年工資嗎?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在受傷後一年內進行了工傷認定,則可在康復後及時進行傷殘鑑定。如果屬於工傷,建議員工自己在受傷一年內先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待醫療終結後申請傷殘鑑定,根據鑑定結果委託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工傷待遇。如構成傷殘的,勞動關係繼存期間可獲社保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關係解除後可獲社保支付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費用由社保或單位全部承擔,工傷治療的康復期間工資照發,單位按住院按70元一天支付伙食費和實際支出的護理費用。另外,工傷賠償基數按照受傷之前12個月的實際正常工作月份應發平均工資計算,社保賠償的基數如與實際工資存在差額,則單位要承擔差額的賠償責任。如果單位沒有辦理工傷保險中,則全部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工傷期間一般情況下是予以停職留薪的但是停職留薪的期限為一年。所以工傷鑑定超過一年後是不予發放給工資的。但是一些特殊的情況,例如傷情較為嚴重的情況,需要先相關機構進行申請,進行適當的延長,延長期間照常發放工資,但是期間也為一年。 ?

標籤:工傷 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