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是一個部門鑑定嗎?
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是一個部門鑑定嗎?工傷鑑定即傷殘鑑定,應在勞動能力鑑定部門進行。在受傷或患病後,若自我感覺為因公受傷、患病或確定在工作場所和上下班途中受傷、患病的,可先在醫院進行治療,攜帶證明進行工傷認定,確定為工傷後再進行工傷鑑定。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一、什麼是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鑑定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勞動鑑定委員會”,在有的中小型企業稱為“勞動鑑定小組”。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衞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的主管領導組成。少數地方還吸收物價、民政等部門的同志和大醫院院長參加。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大都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擔任或由市、縣的政府負責人擔任。
法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後,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技術性鑑定結論。
二、關於勞動能力鑑定部門的部分規定
第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據《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組織進行技術性等級鑑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含直轄市的市轄區、縣,下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表組成。
承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其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四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1選聘醫療衞生專家,組建醫療衞生專家庫,對專家進行培訓和管理;
2、組織勞動能力鑑定;
3、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4、建立完整的鑑定數據庫,保管鑑定工作檔案50年;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鑑定。
第六條 勞動能力鑑定相關政策、工作制度和業務流程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鑑定程序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是由勞動部門進行鑑定的。勞動者應注意區分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的程序區別和先後順序。先進行認定,再進行鑑定的程序。要注意工傷認定和鑑定的申請期限,應該在期限內進行。合法確定結果後可獲得不同數目的賠償。關於具體程序和材料的準備,有需要可在本站網站直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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