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超過一年就不能做了嗎?
勞動者在受到工傷後會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親友提出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之後需要申請工傷鑑定,工傷鑑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否則過了期限勞動者就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工傷鑑定超過一年就不能做了嗎?
一、工傷鑑定超過一年就不能做了嗎?
維護合法權益要及時,很遺憾,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應當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算。這裏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應當包括工傷事故導致的傷害結果實際發生之日。工傷事故發生時傷害結果尚未實際發生,工傷職工在傷害結果實際發生後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不屬於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情形。建議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所以超過一年的話,最好好是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要在受到工傷三十日之內起提出工傷認定,工傷鑑定申請如果距受工傷之日超過一年,則無法再就一年前的傷勢申請工傷鑑定了,因此維權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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