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工傷鑑定程序怎樣走
勞動合同是我國法定的勞動關係的證明,可以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但不同的原因導致勞動者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在受到工傷傷害時,這類人的合法權益應該怎樣進行保護呢。下面小編就沒有勞動合同工傷鑑定程序怎樣走,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也能申請工傷鑑定,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税局打印並蓋章的個税完税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雖然職工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如果在工作中受傷的,仍屬於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只是在申請時,需要受傷職工提供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證、上崗證、工作服、工資卡的銀行交易記錄、工友的證明等。 另外,應該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應該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一、《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這類勞動者應該根據自身的情況,向勞動部門提供相關的勞動證明。來證實自己的合法勞動身份,相應的到當地的勞動鑑定機構,根據鑑定結果向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索賠,來擬補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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