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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程序要怎樣走

勞動者在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後,即將面臨的便是申請工傷認定維權。實踐中,許多勞動者容易混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等級鑑定,這兩個概念,我國法律上,並沒有工傷鑑定這個概念,工傷鑑定應指的是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即勞動能力鑑定這兩個程序。
根據我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自行提出。
根據我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規定,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鑑定程序要怎樣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