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工傷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是難免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之後應由勞動局指定的鑑定中心對職工的工傷進行鑑定,以確定領取賠償的金額。工傷職工可以等傷情穩定之後再申請工傷鑑定。那勞動局工傷鑑定程序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説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提出申請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提示: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審核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三、專家進行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鑑定可以由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出,工傷鑑定是需要支付一定費用的,不過該費用不需要勞動者支付,會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對工傷鑑定結果表示不服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不過省級鑑定中心出具的結論為最終結論,無法再申請重新鑑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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