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鑑定四個月了還沒下來怎麼辦?
如果是工傷,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四個月還沒有鑑定結論。已經超過了鑑定的時限,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瞭解情況,督促辦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 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以上待遇。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不享受一次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必須在三個月之內就要出具勞動鑑定結論,以此來通過工傷鑑定,如果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沒有按時出具結論的話,員工或者是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其進行督促。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會在規定的期間之內做出相應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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