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取保候審

申請退還取保金一個多月了還沒退給我怎麼辦?

一、申請退還取保金一個多月了還沒退給我怎麼辦?

申請退還取保金一個多月了還沒退給我怎麼辦?

取保候審金是取保候審中的財產保,其目的只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申請取保侯不逃逸,配合審訊工作而採取繳納保證金的方式,所以既然已經結案,那麼的話,保證金是一定還給你的,只是時間的問題,

1、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或者擅自沒收、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2、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對決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證金後,疏於監督管理,或者無故中止對案件的偵查,放縱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退還規定

取保候審期間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時,辦案機關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沒有依法退還的,被取保候審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退還申請,要求退還。《關於取保候審若干規定的意見》第二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取保候審結束後,交了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沒有在期間沒有違反規定是可以在結束後申請退還保證金的。按照申請流程簽署好申請書和辦理手續。執法機構需要在審核合格後退還保證金。不得擅自罰沒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