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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已經離職了可以工傷鑑定嗎

一、工傷認定後已經離職了可以工傷鑑定嗎?

工傷認定後已經離職了可以工傷鑑定嗎

工傷認定後已經離職的情況下還是可以做工傷鑑定的,因為做工傷鑑定時只需要提供工傷認定書即可,除此之外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表上貼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單位負責則壓照片蓋上單位公章;個人申請需提供單位名稱、單位詳細地址、單位聯繫人姓名及電話,並且當場通知單位聯繫人。

(2)攜帶被鑑定人本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3)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材料

二、工傷事故之後,什麼時候開始做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所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需等到傷情穩定後,在此法律沒有給出具體期限,傷情穩定後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有利於進行賠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第26條之規定,工傷鑑定一般在六十日內出結果,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如單位或受傷職工本人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鑑定結果出來之後,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工傷鑑定後公司拒絕賠償申請仲裁的流程是什麼?

(一)提交仲裁申請書

(二)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説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四)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實員工在做完工傷認定後,主動離職的這種做法就非常的沒有常識,雖然做工傷鑑定的前提條件並不是雙方還存在勞動關係,但這樣一來,是員工主動提出來離職的,所以用人單位根本就不需要支付員工離職的經濟補償金。

標籤:離職 認定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