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非法採礦罪四方面構成條件

法律2.34W
非法採礦罪四方面構成條件
非法採礦罪四方面構成條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根據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管理法》的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破壞礦產資源。

但是,國家可在不改變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權和採礦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將礦產資源的開採權依法授予特定的組織或個人,並有權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採礦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因而,所謂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國家依法對採礦單位或者個人所制訂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總稱。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實行嚴格的管理,禁止無證開採和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

近幾年來,非法採礦活動十分嚴重,因此必須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採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非法採礦,即無證開採,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採礦許可證上採礦範圍等要求的,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限於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採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採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採礦人員。

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出於故意。

其主觀目的是為獲取礦產品以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