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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如何申請時間限制?

工傷鑑定如何申請時間限制?

原本應該是受傷的員工就理應當在什麼時候都能夠得到單位的賠償,但其實也不能排除有些人在受傷的事情過去很久之後還跟單位索要賠償導致單位反過來遭受了損失,所以為了避免這種情況而且還能夠讓員工得到賠償就限制了時間。那麼,工傷鑑定如何申請時間限制?

一、工傷鑑定如何申請時間限制?

申請工傷鑑定有時間限制。工傷認定一般在工傷發生後30日內由有人單位提出,如果用人單位不提出,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可以在工傷發生1年內提出,受理的部門是勞動局(內專設工傷認定的部門)。

(一)鑑定機構:省、地(市)二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按照評殘標準鑑定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

勞動鑑定委員會受當地政府委託,由勞動、衞生、工會等部門的有關主管領導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可以委託有資格的醫院,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或者設立勞動鑑定中心,開展勞動鑑定工作,但應當客觀公正地作出鑑定結論。

(二)鑑定時機。

醫療期滿必須鑑定,條例第13條規定:“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鑑定。” 在這3種情況下進行鑑定,最重要的是執行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政策上規定治療、停工休息併發給工傷津貼的期限。這並非需要治療而終止治療,超過醫療期仍需治療時還是要報銷醫療費的。目前規定工傷醫療期為1個月至24個月,最長為36個月,較外國一般規定6個月至12個月時間長得多。醫療期滿評殘是為了轉發傷殘待遇,停發較高的工傷津貼,有利於保障職工和企業雙方利益,避免“小傷大養”造成的浪費和損失。許多人問:為什麼不規定“醫療終結”時間呢?我們請專家研究過這個問題,多數專家認為:對於不同的傷病情,不同的人體素質和醫院的不同醫療水平,並考慮到醫學的發展,從醫療技術角度規定“醫療終結標準”是很困難的。借鑑國際作法從政策上規定醫療期。許多省市已規定和執行“醫療終結”期限,仍可以作為地方性補充標準執行。

(三)傷殘鑑定的時效。

凡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均須進行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功能鍛鍊後,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於穩定狀態,此時才能準確評定傷殘的程度。通常鑑定時效為出險後3-6個月,為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不管是申請工傷賠償的任何環節都是由所時間限制並以此催促員工及時行使自己得到賠償的權利和單位履行賠償的義務責任,以免有些惡意的員工在日後以這個看起來合法的理由去侵害單位。

標籤:工傷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