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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夏季高温補貼標準都有哪些?

就目前而言,我國的大多數地區大多數單位都是會有高温補貼的。對於農民工而言,也是會有高温補貼的。對於在炎炎夏日下工作的農民工,工地是應當依法給予其高温補貼的,那麼,工地夏季高温補貼標準是什麼呢?下面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

工地夏季高温補貼標準都有哪些?

一、高温津貼標準包括:

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二、獲得高温津貼的辦法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享受高温津貼。一是高温,即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濕,因氣候特點,高温季節常有高濕現象伴隨,且持續時間長,因此,同樣適用於享受高温津貼。

氣温超40℃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按照規定,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的,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40℃以下的,應按規定減少高温時段室外作業,適當增加高温作業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嚴禁延長高温作業時間和違規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高温中暑事件的發生。

三、高温加班津貼的計算方法

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國家《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温津貼。在國家沒有明確規定之前,高温季節加班可暫不將這部分津貼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必須按照加班時間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貼。

同時,用人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規定支付高温津貼。由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在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業,因此其高温津貼應按小時折算支付。

此外,凡是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屬於工傷,經認定後,應享受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支付費用。

但現實中,一些建築企業發幾箱飲料就代替高温津貼了,這種做法行不行?按照規定,高温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勞動環境下付出的額外勞動消耗所給予的額外的必要補償,要以貨幣形式支付,不能以實物來代替。

最近這幾年,一些用工單位,尤其是私營企業,都在侵犯職工的高温津貼權益。看到過一則報道,説是某地的一家建築工地,在高温天氣安排職工加班加點,而其只是支付了加班的費用,卻沒有支付高温津貼費用。監管部門在接到舉報後過問的時候,這家建築公司竟然理直氣壯的説:我們的高温津貼是到位的,所有職工每天都能領取降温飲料。這完全是故意曲解高温津貼的政策。高温津貼是從金錢的角度説的,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發放。

而更讓人氣憤的是,一些用工單位的降温飲料,只是熬製一鍋綠豆湯,讓職工敞開肚子去喝,卻一點高温津貼都不發放。甚至有的企業還打起擦邊球,將降温飲料的費用,從高温津貼里扣除。説白了,這樣的行為都是在變相的侵犯職工的勞動權益,都是在和監管部門玩遊戲。

關於高温津貼,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衞計委、人社部、全國總工會2015年7月就聯合下發《關於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這説明一點,高温津貼是高温津貼,降温飲料是降温飲料,兩者是勞動者高温作業的兩種不可缺少的權益,不能混為一談,不能因為發放了高温津貼,就不提供降温飲料,更不能因為提供了降温飲料,就不發放高温津貼,就減少高温津貼的數額。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温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關於工地夏季高温補貼標準這個問題,通過上文的解讀,大家應當都有答案了。在高温下工作的農民工兄弟們,一定要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農民工可以依法向工地要求高温補貼,如果遇到工地拒絕支付高温補貼的,農民工可以依法向有關單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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