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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貼發放規定是什麼

一、高温津貼發放規定是什麼

高温津貼發放規定是什麼

《防署降温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不過,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到高温津貼,例如在室內上班的職工,只要室內温度低於33℃,就不能獲得高温津貼。

高温津貼沒有全國統一標準,一般發放時間為6月至9月,海南省的發放時間最長,從4月至10月足有7個月之久,緊隨其後的是重慶、廣東、福建等地,發放時長為5個月。

二、各地高温補貼標準

目前各地高温補貼標準沒有進行更行,仍然沿用之前的規定標準:

1、江蘇

如果企業安排職工在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安排職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氣(環境)工作的,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温補貼,具體的標準按照江蘇省的規定,是每人每月300元。

2、上海

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300元。

3、河南:

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温達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業發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貼。

4、天津:

6-9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工資平均工資的12%。

5、北京

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温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温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

6、廣東

廣東省高温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温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發放時間為6月至10月。

7、東莞

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6~10月需按月發放高温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則每人每天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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