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違反規章制度開除員工要經過什麼程序
公司企業想要開除員工要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然後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後,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在通知勞動者時要注意保留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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