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辭退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嗎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並不是説,用人單位可以對規章制度的內容隨意制定。規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無限放大乃至超過勞動過程和勞動管理的範疇。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超越合理權限對勞動者設定義務,並據此解決勞動合同,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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