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孕期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不合法。
單位在孕婦孕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多少錢
1、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第一,懷孕期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即員工因產前檢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因此,像你這樣的女員工孕期請假在醫療機構檢查時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也不能扣除。檢查費、治療費等可以由生育保險支付或報銷。
第二,產期。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也是連同企業是否為員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綜合考慮的。在用人單位參加了社會生育保險的情況下,按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女員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產期間發生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也可以由生育保險基金列支。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該女員工發放了工資,生育津貼則可以由用人單位代為領取,以充抵已經支付的工資。有些地方法規還規定,如果該員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所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不足部分,應由其所在單位以補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應當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1988年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正常產假期間照發女員工的工資。
第三,哺乳期間工資。哺乳期是產假之後的一個時間段,在這段期間,女員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但是每天可以享受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而且不包括路上的交通時間。因此,女員工處於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也須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薪金水平支付工資待遇,不能擅自(單方)降低和減少。
國家勞動法規定,不可以解除特殊時期的女員工。但是有些單位不聽,違法進行解除,不過需要付出慘痛的代價。如果用人單位不根據勞動者的工齡進行賠償,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那麼用人單位不但進行賠償,還需要收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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