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僱試用期員工是否要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1.1W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解僱試用期員工,屬於合法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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