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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上限是多少

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需要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其次,勞動合同法第47條中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不不得超過12年。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上限是多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