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加班勞動法有什麼規定?
哺乳期加班有什麼規定?
女職工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安排加班違法。可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哺乳時間是指女職工在生育後正常工作,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用人單位需要保證女職工兩次授乳的時間,每次純授乳時間為30分鐘。這兩次也可以合併使用。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並且去哺乳路上的時間也算作工作時間。女職工的哺乳時間是用人單位必須保證的,哺乳時期為嬰兒滿一週歲前。
《勞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員存在勞動法規定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為了保障女性職工的合法權益,首先是不能安排女性職工在哺乳期間加班的,如果安排其加班那麼就違法了。其次不能在懷孕、哺乳期間將女性職工開除,這樣也是違法行為。不要因為女性因為有懷孕、哺乳的時間所有而對其進行有差異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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