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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搬運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臨時搬運構成勞動關係。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的工作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約束等,可以認定雙方間存在勞動關係。此外,用人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工作人員或承包人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在外招用人員,不為反對意見;或受招用人員有充分理由相信該工作人員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單位的,如果勞動者確實為該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認定受招用人員與該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一條

臨時搬運是否構成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