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工資標準是多少
勞動者工資標準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約定工資及其支付週期、支付日等內容。
2、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週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部分工資。不得拖或者剋扣。
加班工資支付週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工資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一個月;工資支付週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六個月。
4、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工資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一個月;工資支付週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六個月。
5、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徵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6、員工工資應當從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7、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製作工資支付表。
8、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員工本人。
9、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其工資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點七五日計算。
10、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11、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並予以公佈。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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