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義務是為用人單位工作,而相對的他(她)的權利就是向用人單位索要工資。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到底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是什麼呢?此外,在實踐中,若工資低於標準單位要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述。
一、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1、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約定工資及其支付週期、支付日等內容。
2、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週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部分工資。不得拖或者剋扣。
加班工資支付週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工資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一個月;工資支付週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六個月。
工資支付日遇法定休假節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4、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工資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一個月;工資支付週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六個月。
工資支付日遇法定休假節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5、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徵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6、員工工資應當從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週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7、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製作工資支付表。
(1)工資支付表應當有支付單位名稱、工資計發時段、發放時間、員工姓名、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標準工資、加班工資等應發項目以及扣除的項目、金額及其工資賬號等記錄。
(2)工資支付表至少應當保存兩年。
工資支付表應當包括支付日期、支付週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3)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時應當向員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並由員工簽收。工資清單的內容應當與工資支付表一致,員工對工資清單表示異議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答覆。
8、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員工本人。
(1)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委託銀行發放的,應當將工資存入員工本人賬户。
(2)用人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員工工資的,應當由員工本人領取,並在工資支付表上簽收。員工因故不能親自領取工資的,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但應當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員工死亡的,工資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領取。
9、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其工資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點七五日計算。
10、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11、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並予以公佈。
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後,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工資低於標準要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是關於“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是什麼”以及“工資低於標準要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的有關工資的法律內容,希望對解決您的工資糾紛能有一定的幫助。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一些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情況,這導致工資糾紛成為了當今最普遍的糾紛之一。當您遇到工資糾紛時,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一起對抗強勢的用人單位,解決您的工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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