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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多少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失業保險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