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通知
發佈部門: 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政府
發佈文號: 安政[2008]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隨着我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企業發生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況日益增多,在此過程中,住房公積金移交工作被忽略,職工住房公積金被挪用、拖欠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不僅損害了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和諧因素之一。為規範公積金繳存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現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時,原單位或管理人(清算組織)應對職工住房公積金進行清理和移交。有挪用、拖欠職工住房公積金情況的,要在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方案中明確補償或清償主體。負責審批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方案的職能部門應將住房公積金處理工作納入審批範疇,並從審批程序上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應要求發生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的企業按照《條例》規定,妥善處理職工住房公積金,以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企業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的,應按《條例》規定:單位合併、分離、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管理人(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户轉移或封存手續。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户存儲餘額的,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即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並出示身份證明。
三、合併、分立、改制、重組後新設立的企業,應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應按《條例》規定: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户設立手續。
四、企業解散、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要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優先償還、清償。
五、為切實維護廣大職工住房公積金合法權益,維護和促進社會穩定和諧,我市企業在發生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時,有關部門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加強聯繫,確保本通知有關內容落實到位。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已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7次會議《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正)為正確...
-
企業是否有強制拆遷的權利?
一、企業是否有強制拆遷的權利企業是沒有強制拆遷權利的。被徵收人不願意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會作出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不執行徵收補償決定的,徵收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一般只有法院有強制拆遷的權利。《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
中外合資企業法減資流程
對於合資企業我們並不陌生,經常在電視上或者生活中都會聽到,合資企業指的是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國家對於合資企業法這一方面有相關的規定,那麼關於中外合資企業法的相關內容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
相關文章
-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行使有關行政執法權的決定
- 關於做好企業合併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併重組的意見
- 關於破產企業債務擔保連帶責任解決辦法的通知
-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試行
-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決定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的通知
-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
-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清鎮市及其有關鄉鎮下放委託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公告及通知範本,》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杭州市、寧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濟南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並跨區域管轄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批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