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可以低於當地政府最低標準嗎
一、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可以低於當地政府最低標準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全日制工資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三、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全日制的工作一般就會按小時工來進行計算報酬,但對於小時的工資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政府的最低標準,這樣計算的工資才能算是合法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勞動法的條款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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