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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羈押幹什麼條件是怎樣的

一、偵查羈押幹什麼條件是怎樣的

偵查羈押幹什麼條件是怎樣的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後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三條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延長羈押期限後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再延長二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直接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應當製作《提請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羈押也是有法定的時間期限的,一般期限是兩個月,如果案情情節比較嚴重的,一般在得到檢察院批准之後,還可以延長1個月。在羈押期間如果發現犯罪人並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需要立即進行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