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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羈押期限的起算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偵查羈押期限的起算時間是什麼時候?

偵查羈押期限的起算時間是什麼時候?

偵查羈押期限的起算日一般是從逮捕之日開始進行計算,偵查一般就是會進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的,這也是方便執法人員更好的進行調查,如果在這期間所有的證據收集齊全,那麼就可以對此案件進行起訴。

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共計可以達到5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上述四類案件中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以到達7個月。

二、偵查羈押期限另算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之中,為了方便公安機關職員從事偵查工作,對於那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滿足相關條件後是可以依法羈押的,由於羈押有期限限制,故此偵查必須在期限內完成。若是最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那麼羈押的期限也是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折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