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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首付沒簽合同可以退房嗎?

一、交了首付沒簽合同可以退房嗎?

交了首付沒簽合同可以退房嗎?

1、交了首付沒簽合同不一定可以退房,如果是出於個人原因,交了首付沒簽合同,退房屬於單方面違約,交納的定金無法退回。如果是出於開發商的原因,交了首付沒簽合同,購房人可以退房。由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並返還首付款。

2、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購房者又能證明該條件成立,若購房者在與開發商協商難以達成共識時,起訴至法院要求退房。法定條件則是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條件。在更多的時候,購房者提出退房,會受到開發商的種種抵制。

二、購房者可合理退房的條件

1、賣方一房二賣,買方可以退房

一物之上不可能存在兩個相互排斥的所有權,開發商一套房產簽訂兩次買賣合同,必然會有一個買房人不可能實現購買目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不但可以要求退房、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同樣的道理,在房屋拆遷安置的過程中,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另行出賣給第三人的,被拆遷人可以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開發商擅自將已售房產抵押

有的開發商由於資金短缺,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又向銀行申請貸款,將已售房產做了抵押登記。這樣,開發商一旦不能按期還款,債權人就有權就抵押登記的房產實現擔保債權。為防止購房者房、財兩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1款規定,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退房、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按照該條規定,如果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無論是房屋交付前還是交付後,買受人均可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這裏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須以有資質的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為據。

4、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至於“房屋質量”包括哪些方面,“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又如何界定,該條沒有詳述。結合《建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房屋質量除了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外,還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上下水管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

至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如何界定,該情形與“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情形有明顯差別。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意味着該房屋已屬危房,居住其中,人身及財產安全隨時處於危險之中;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主要體現為該房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財產安全情形卻不能居住使用,比如供水系統設計存在缺陷,經多次維修仍無法修復;如下水管道設計缺陷,出現排污不暢甚至倒灌問題,多次維修不能恢復致使無法居住等。

公民在向開發商支付首付款之前需要慎重,這是由於一旦支付,後期若是不想再購買房屋了,那麼此筆首付款不一定可以退還,當然如果購買方可以拿出相關證明開發商實施了違反房屋買賣合同行為的證據、且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那麼可以提出退房、退還首付款的請求。

5、房屋誤差面積過大。何為誤差太大?根據較高院的司法解釋,首先看雙方合同對此有無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就視為誤差過大。此時,購房人如不願意按實際面積購買商品房,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

6、延遲交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糾紛的司法解釋》第十五條,開發商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房驗房,買受人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買受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7、房屋不能辦理所有權登記。由於不動產所有權必須經登記才能發生效力,如果因為開發商的原因致使房屋不能辦理權屬登記,那麼購房人就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所有權人。據此,《較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8、不能辦理購房貸款。購房人一般選擇按揭貸款的付款方式,但是若因辦不下擔保貸款購房人付全款發生困難,當事人可以選擇退房。這裏辦不下擔保貸款的原因可能是賣方或賣方的資質不夠,銀行不同意放貸或者國家政策發生變化不符合貸款條件等等。《較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9、變更房屋規劃設計。購房合同訂立後,賣方未經購房人同意變更所售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購房人有權選擇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