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金融保險 > 票據糾紛

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有哪些不同

一、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有哪些不同

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有哪些不同

合同詐騙和票據詐騙在本質上都是“詐騙”,而且票據詐騙犯罪很多時候也都使用了合同這一手段,故而存在着一些交叉關係,容易混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因此,我們要正確區分合同詐騙和票據詐騙,不僅要及時合法地保護正常經營,還要嚴厲打擊詐騙犯罪活動,以便於正確適用法條,定罪處刑。

(一)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金融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客體不同。兩罪的客體儘管都是複雜客體,但合同詐騙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而票據詐騙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侵犯的是票據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和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三)犯罪對象不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這裏的對方當事人,即與之簽訂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還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財物的種類也多種多樣,諸如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有形財產、多數無形財產、合法取得的財產、非違禁品等。而票據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貨幣和有價證券。

(四)主觀方面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具體外在表現不同。合同詐騙犯罪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外在表現是,行為人主觀上意欲通過簽訂、履行合同的方式,將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非法佔有。票據詐騙犯罪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外在表現是行為人是通過偽造、變造金融票據或者使用廢票據或其他違法票據將他人財物非法佔有。

二、票據詐騙罪該如何認定?

對於票據詐騙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條為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一些狀況進行了特別規定。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

(二)區分票據詐騙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兩罪的根本區別在於,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懲治的是偽造、變造行為本身,而金融票據詐騙罪懲治的是使用這些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而沒有使用的,則這種行為觸犯了第177條的規定,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其實都是屬於比較特殊的詐騙犯罪,也屬於金融詐騙當中的一種具體情形。但實際因為實施詐騙侵犯的法益不同,行為方式上面存在一定的差異,因而導致構成了兩個不同的罪名。而在量刑標準上面,其實《刑法》中規定的也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