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有哪些不同
一、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有哪些不同
合同詐騙和票據詐騙在本質上都是“詐騙”,而且票據詐騙犯罪很多時候也都使用了合同這一手段,故而存在着一些交叉關係,容易混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因此,我們要正確區分合同詐騙和票據詐騙,不僅要及時合法地保護正常經營,還要嚴厲打擊詐騙犯罪活動,以便於正確適用法條,定罪處刑。
(一)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金融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客體不同。兩罪的客體儘管都是複雜客體,但合同詐騙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而票據詐騙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侵犯的是票據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和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三)犯罪對象不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這裏的對方當事人,即與之簽訂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還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財物的種類也多種多樣,諸如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有形財產、多數無形財產、合法取得的財產、非違禁品等。而票據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貨幣和有價證券。
(四)主觀方面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具體外在表現不同。合同詐騙犯罪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外在表現是,行為人主觀上意欲通過簽訂、履行合同的方式,將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非法佔有。票據詐騙犯罪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外在表現是行為人是通過偽造、變造金融票據或者使用廢票據或其他違法票據將他人財物非法佔有。
二、票據詐騙罪該如何認定?
對於票據詐騙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條為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一些狀況進行了特別規定。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
(二)區分票據詐騙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兩罪的根本區別在於,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懲治的是偽造、變造行為本身,而金融票據詐騙罪懲治的是使用這些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而沒有使用的,則這種行為觸犯了第177條的規定,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其實都是屬於比較特殊的詐騙犯罪,也屬於金融詐騙當中的一種具體情形。但實際因為實施詐騙侵犯的法益不同,行為方式上面存在一定的差異,因而導致構成了兩個不同的罪名。而在量刑標準上面,其實《刑法》中規定的也不太一樣。
-
什麼是匯票的出票人,匯票付款人又是什麼意思
一、什麼是匯票的出票人匯票的出票人,是指開出匯票的銀行和企業。我國《票據法》第20條規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既然出票是一種票據行為,行為人的資格就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具有行為能力是簽發票據的必要條件,無行為能力...
-
財政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是什麼?
有關財政票據,我國有着明確的法律規定,其所具有的法律效應等等,給出了詳細解答。那麼什麼是財政票據,什麼又是財政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接下來讓小編來為您介紹關於財政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有哪些,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一、財政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是什麼為了健全和完善財政票...
-
銀行承兑匯票託收期限為多久?
一、銀行承兑匯票託收期限為多久?銀行承兑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天.如果過了提示付款期寫一份證明,承兑匯票相關信息,然後就説因單位工作人員疏忽之類的沒有即使承兑,如引起的任何經濟糾紛由本單位承擔,蓋好單位公章法人章財務章然後填張銀行託收單...
-
大宗交易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説起大宗交易,可能有些讀者都比較陌生,大宗交易又被稱為大宗買賣,是證券界經常用到的專業詞語,對於我們這些外界人員來説,難免有些陌生。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有關大宗交易的相關知識。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請問大宗交易的有關規定是什麼?一、有關規定按照規定,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