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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的區別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金融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者有以下區別:
(1)客體不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而票據詐騙罪侵犯的是票據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和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2)犯罪對象不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而票據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貨幣和有價證券。
(3)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合同詐騙罪主要發生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具體表現為上文所述的法定五種情形。

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的區別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