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競合處理原則有哪些
一、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競合處理原則有哪些?
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即不同效力的法律規定相沖突的,適用更高位階的法律。
2、新法優於舊法。即新修訂的法律與原法律規定相對衝突的,適用新修訂的法律。
3、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即普遍適用的法律與特別規定的法律規定相沖突的,適用特別規定的法律。另外,新法的一般規定與特別的規定相沖突的,如果法律沒有明確如何適用,也應當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二、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
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
詐騙罪可以表現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範圍的特殊性。
(三)犯罪主體不盡相同。
詐騙罪限於自然人主體;本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四)本罪與詐騙罪屬於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整體程度上合同詐騙罪跟一般的詐騙罪差別還是很大的,雖然犯罪嫌疑人最終的結果都是為了騙受害人的錢,但在實施詐騙的過程中,合同詐騙就是採用籤合同的這種行為進行詐騙的,普通的詐騙案件,詐騙的手段就比較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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