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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合同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的區別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

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合同監管制度,受害人範圍極廣,而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則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2、發生的場合不同。

合同詐騙罪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而貸款詐騙罪發生在行為人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過程中;

3、侵害的直接對象有所不同。

合同詐騙罪直接侵害的對象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貸款,而貸款詐騙罪侵害的對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法律依據:

《刑法》第193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公司詐騙員工有責任嗎

看具體情況定。如果員工知道該公司從事的是詐騙活動而參與該詐騙活動的,員工要作為團伙詐騙的從犯或者主犯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不知情的,一般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