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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詐騙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區別有什麼

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區別在於犯罪對象不同。票據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匯票、本票和支票,而金融憑證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
1、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2、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一條

票據詐騙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區別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