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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起刑點有哪些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起刑點有哪些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屬於刑法中的擾亂市場秩序罪,而詐騙罪屬於刑法中的侵犯財產罪,這兩種罪名所保護的法益不同,量刑標準自然不同。由此可見,合同詐騙罪所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即在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同時,又侵犯了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或國家對市場行為的規範制度。

合同詐騙和詐騙犯一旦立案偵查成立的,應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對違反人員進行處罰。處罰時,應按照案件的情況和案件的涉案金額進行處罰辦理,處罰後還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並處罰金,對追回的財產返還案件的受害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