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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年休假能否“過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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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年休假能否“過期作廢”?

法定年休假能否“過期作廢”?

我們通常所説的“年假”,就是“帶薪年休假”。“帶薪休假”是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在工作滿一定期限後每年享有保留原職和工資的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以下方法:

(1)徵得職工本人同意(或根據職工申請),安排職工在下一個年度休假;

(2)對當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職工進行工資補償。

根據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明確知道了,年休假未休完應該安排下一個年度休,如果用人單位因為經營等原因不能安排,那需要進行工資補償,而且跨年度安排年休假需要徵得職工同意。

二、離職員工未休完的年假怎麼辦?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計算公式:(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職工在離職的時點上,可能存在帶薪年休假未休完的情況。此時“未休完”的年休假,因為職工已不具備再行安排可能,因此規章中明確應當折算成工資報酬支付給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