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前提是什麼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2.62W
律師解答:是父母作為被監護人的監護人。律師解析:是父母作為被監護人的監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遺囑監護,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以遺囑方式選定監護人的監護。
我國現行法律對此種監護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予以承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
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遺囑監護,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以遺囑方式選定監護人的監護。
我國現行法律對此種監護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予以承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
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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