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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的效力合法嗎?

一、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的效力合法嗎?

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的效力合法嗎?

遺囑指定監護的效力是合法的,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指定和協議確定監護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時,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後事,以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當前,離婚現象普遍,父母在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確定誰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必須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二、自書遺囑的訂立程序是什麼?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後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指定遺囑的相關程序在法律上已經進行了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根據協商的情況,對符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認定為指定監護人,如果指定的監護人後期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監護人變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