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和法定監護有什麼區別?
一、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和法定監護有什麼區別?
1.法律適用情況不同。遺囑指定監護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的最新規定,而對於法定監護是根據《民法典》中的依據來而來的。
2.監護人範圍不同。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的監護。如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的監護,即為法定監護。指定監護是沒有法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單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監護人的監護。所謂有關單位依第十六條的規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組織只能在被監護人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對有關組織的指定有裁決權或最終指定權。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監護人近親屬中指定,如果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依法不能擔任監護人時,也可在有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中指定。
二、監護人監護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有關指定監護和法定監護的認定和區別,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決處理,但不管是指定監護還是法定監護,其認定的監護人都是需要履行相應的監護職責的,相關情況的處理需要依據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合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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